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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委:宋立志 温国明
作者:宋儒亮 余树林 温国明 王浩 宋立志
实现医事纠纷处置追求 眼界视野、权力运用与专业参与很重要
宋儒亮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医学论坛报第二届医事法
学理事会理事长、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
因右半肝切除手后,疼痛治疗未果,引发后续系列的鉴定、诉讼。
要知道,为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费心费力;进行纠纷的法律处理,劳心劳力。本案,就是这样一起让多方都倍感辛苦的医疗损害赔偿案。
进行点评,真不是一件轻松顺畅之事。本案处置,这些启示可供参考。
要预测并整体性达成纠纷化解的目的,当提升眼界视野,强化纠纷处置的全环节意识,坚守当下纠纷身处的阵地。医疗活动,开始是在医院,一旦出现纠纷,医院到法院之间的距离,并不遥远,也就是再多经历几个环节而已。据此,建议从事医疗活动相关的各方,尤其是源头当事人们,更要有全周期意识,既要懂得在各——诊疗、鉴定、调解、仲裁、裁决、复议、诉讼和评议——环节的特点与处置要旨,也要清楚各环节之间当有的内在联系,各环节均要牢牢守住,通过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实现让争议、让纠纷在自己这个环节得以终结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面对医事纠纷争议,更要提升站位,眼界要宽,视野要高,要树立平行思维,树立全环节意识,注重结果导向,要力争让问题、纠纷在自己可控制的环节中终结。
这方面,作为当事人,更强调各环节专业特点,注重术业有专攻,要让自己的视野格局在自身环节处理中发挥作用,要以视野眼界格局大小强弱为先手高招,强化对环节的认知、强化对各环节处置能力的判断。
结合本案,可知案情主要聚焦在病历真假,因此,结合全环节意识要求,在诊疗纠纷处置之初,就要懂得有意识去抢占纠纷处置先手,让纠纷化解朝利于自身方向推进,也即,在本纠纷开始时,下先手棋出高招,性价比最好的选择就是先寻行政救济而不是民事救济,以行政救济方式更好实现纠纷处置目的。
要有效并实质性实现化解纠纷目标,当切实用好手中公权力,注重调查检查监察方式的综合运用。众所周知,当事人的纠纷处理,到了某阶段或者最后,往往需要公权力介入。 面对医事纠纷争议,卫生主管机关的实质介入,尤其关键。这方面,既不缺法律法规依据,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师法》等等都是,也不缺可操作的条款条文,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其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显然,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有针对性的,都是有所指的。面对医疗争议纠纷,如何把这些法律条文针对性激活,就成为诸如调查、检查、监察,等等应有之义。
从这个意义上,面对医事纠纷争议,更要强化职责意识,从法治方式入手,依法行政,切实通过用好公权力运用,通过争议事实的法治化工作,转“事实”为“证据”,找到背后的真相,实现公平正义。
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案件的查处,就难说在尽职。这方面,首先建议各地卫生主管机关切实行动起来,用可量化的案件查处数量来表明法定职责在履行。
结合本案,面对问题主要聚焦于病历真假的纠纷案件,卫生主管机关等尽职尽责,就能更好引领纠纷处置主动权,也即,面对本纠纷案,公权力机关若能切实针对纠纷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并适时到该纠纷的单位和个人等进行相关的检查、调查和监察,那么,通过这些法律行动的实施,是有利于尽快实现纠纷化解的目的。
要专业并顺利推进纠纷的化解,当找准医事律师,善于提升医事法治力提升的运用。围绕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进行的认定、处置与救济活动,是非常专业的法律活动。活动的深入,不仅需要医学专业知识托底,而且还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运用。二者之间的结合、融合程度,往往影响到案件处置的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面对医事纠纷争议,更要强化法治思维,从法治方式入手,比如,寻找专门的医事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就是明智的选择。可考虑从各地律协医疗法律专业类委员会中寻找出适合的专业代理律师,这方面的道理,也如同患病后的求医问药。
结合本案,在纠纷一开始时,就寻找医事律师,通过专业律师等的帮助,全盘谋划,选择有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更利于实现自身目标的达成。
天外有天,山外有山。不夜郎自大,不故步自封,说的是一种境界,说的是一种态度。面对医学科学,我们当如此;面对法律科学,我们当如此;面对交织融合医学和法学特点处分的具有综合性、复合型的医事法学,我们更当如此。检验这样的认知、这样的理念是否被认可、接受与践行,医疗诉讼,是一个恰当的窗口。
显然,透过本案这个小窗口,我们看到了落实、践行这些认知、理念的不易,更也看到落实这样认知和理念存在的显著差距与迫切普及与提升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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